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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 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8-11-27 09:54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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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各功能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创新规范发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平安济宁法治济宁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推动经济文化强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具有独特优势和作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

(一)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是全面履行维护安全稳定重大政治责任的时代要求

人民调解作为我国城乡群众通过自身力量,化解内部矛盾纠纷、修复社会关系、共建共享和睦生活的独创形式和方法,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解决管理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利,既是我国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我国宪法赋予人民调解“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使命。《人民调解法》从国家法律层面,赋予人民调解国家法律效力。人民调解的政治属性和法律属性,决定了其在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中,肩负着义不容辞的重大政治责任,必须全力履行好崇高历史使命。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深水区,社会矛盾复杂程度加深,人民内部矛盾和社会矛盾数量多、规模大、组织化程度高、突发性强,甚至引发刑事案件和群体性案件,与此同时,国际形势空前复杂,不稳定性、不确定性上升,西方反华势力渗透加剧,挑动放大我国人民内部矛盾,国家安全面临严峻风险和挑战,平安山东、平安济宁建设任务繁重,对人民调解提出了一系列新任务新要求。在新的时代条件下,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要牢牢把握“民心是最大的政治”,主动担负起维护安全稳定的重大政治责任,将人民调解作为重要的“民心工程”,积极应对各类社会风险,通过调处化解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努力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营造和谐稳定、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

(二)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是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的十九大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到城乡社区等新理念新战略。人民调解作为具有高度自治性、群众性、民间性的基层民主制度,一方面实现了人民群众的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另一方面推动调解与法治宣传教育相融相长,提升群众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促进城乡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有效防控矛盾纠纷的发生,充分契合和体现了共建共享、公众参与、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等现代社会治理理念,是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和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力量。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要发挥其在社会治理中面向基层、贴近群众、中立第三方的独特优势和作用,不断丰富社会治理体系的内涵,不断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三)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是发挥基础性作用、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市委从社会转型期实际出发,深入推进平安济宁建设,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大局长期和谐稳定,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明确规定,“建立健全由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合理配置纠纷化解资源,为当事人提供适宜的纠纷化解渠道。”这赋予了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要将人民调解建设成为社情民意的“首席预报员”、促和维稳的“首发阵容”、定纷止争的“首选方式”,积极参与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司法引领、部门共治、社会协同的工作新体系建设,不断创新完善民调工作机制,探索推出民调工作新模式,搭建开展民调新平台新载体,扎实推动形成资源配置合理、主体职责明确、衔接机制顺畅、社会广泛参与、服务保障有力的科学、系统、高效的工作新格局,进一步彰显多元化解机制的强大生命力。

(四)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是提高自身能力和水平、实现走在前列目标的客观需求

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必须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不断提升精神境界,提升发展标杆,提升工作标准,在人民调解事业中争当排头兵,为济宁整体走在全省前列作出新的贡献。新时代下,人民调解正处在大变革时期,矛盾纠纷多发化频发化、纠纷主体多元化交织化、调解领域扩大化敏感化等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升,调解组织作用发挥不够到位,规范化建设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数量偏少、占比偏低;人民调解案件的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展,人民调解与诉讼衔接需要进一步理顺,司法确认的及时性有待进一步加强;利用现代科技开展调解的能力欠缺,人民调解保障水平还不够高,培训宣传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强化问题导向,树立问题意识,自我加压,强化优势,补齐短板,创新发展理念,创新发展动力,创新发展手段,创新发展途径,推动人民调解的资源、人才竞相涌流,切实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努力实现济宁人民调解工作走在前列的发展目标。

二、准确把握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任务

新形势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要注重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和特色,坚持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为主线,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不断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

(一)坚持不忘初心,进一步全面履行排查预防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责使命

要始终坚持将排查预防和调处化解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两大主要任务,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要以全面推行人民调解网格化管理作为着力点,学习借鉴邹城市“中心镇——镇(街)——管区”三级矛盾纠纷协作联调机制,建立一支反应快速的调解信息员队伍,集中力量办大事,努力实现第一时间发现矛盾纠纷、第一时间处理矛盾纠纷。要将社情研判作为评价人民调解作用发挥的重要指标,依托“济宁智慧民调”数据库,以大数据分析强化“三预”工作,建立健全预研、预判、预警机制,及时研判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趋势和特点,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科学的信息和数据,增强服务党委政府的有效供给。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作为工作重点,全面落实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等四部委《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拓展工作领域。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独特作用,作为提升化解效能新的发力点,引导广大人民调解员将“和文化”有机融合到依法调解纠纷中,构建德法相济、长效化解的矛盾处理机制,使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成为普及法律知识、弘扬“和文化”的过程,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探索家事审判人民调解前置程序。将依法合法作为人民调解的“底线”和“红线”,树立法治思维、法治理念,严格执行《人民调解法》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的明确规定,坚持情法理的有机统一,依法调处化解矛盾纠纷。

(二)坚持便民取向,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组织覆盖面

要坚持“哪里有人群,人民调解组织就建到哪里;哪里有群众诉求,人民调解就开展到哪里”,推动形成多层次、宽领域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立上下贯通、左右衔接、全覆盖、无缝隙的人民调解工作体系。要充分利用好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室这一平台,把握社会治理创新和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推进以及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全面构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全面建设的有利时机,坚持组织建设与队伍建设、场所建设、平台建设配套推进,推动人民调解组织覆盖到城乡基层一线,预防和调处功能更加均衡完备,确保人民群众享受到快捷便利的调解服务。全面落实《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的有关要求,将社会民生热点难点领域作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着力点,在调整完善城乡社区、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以持续加强“和为贵”人民调解室建设为引领,进一步推进品牌人民调解室建设,探索建设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试点建立个人调解工作室和中立第三方调解,确保人民群众享受到精准精细的调解服务。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作为重要发展方向,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在矛盾纠纷集中、主管部门保障有力的行业、专业领域,及时推动单独或联合设立人民调解组织。

(三)坚持专业发展,进一步推进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要按照“人员职业化、工作专业化、待遇工薪化”的工作目标,全面落实市综治办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全市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济司发〔2017〕11号)要求,坚持以专职化为主、专兼职相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和社会志愿服务相结合,不断扩大专职人民调解员比例,打造一支以专为主、结构合理的高素质人民调解队伍。坚持“三步走”的战略,从乡镇(街道)全覆盖到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全覆盖,再到村居(社区)全覆盖,扎实推进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贯彻落实好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印发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和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印发的《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办法》,加大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力度,积极培育人民调解员协会、相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作为承接主体,完善购买方式和程序,提高保障标准,提高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专业能力。着力抓好人民调解员专家库建设,积极探索特邀调解及委托调解制度,充分发挥离退休法官、司法行政干部的法律专业知识优势,聘任他们作为人民调解员,到2018年底确保人民调解员专家库全面运行,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参与调处重大社会矛盾纠纷的水平。加强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创新人民调解培训形式和方法,扩大上海政法学院大学生教学实践基地建设规模,推动人民调解不断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引领示范作用,以“济宁智慧民调”系统为核心,认真抓好人民调解案例库建设,为广大群众和人民调解员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四)坚持依法规范,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规范化建设

要依法抓好自身建设,重点加强准入备案、持证上岗、名册公示、违规惩戒制度建设,把好人民调解员选配关。进一步加强组织建立、人员管理、场所功能、工作流程、案卷管理、标识标志的规范建设,形成较为完备的管理和业务规范体系,实现调解纠纷程序的规范化。依法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不断完善排查预防、分析研判、调处化解流程和标准,强化条条排查与块块排查、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对接衔接的制度安排,做到排查有章法、调处有规范,最大程度地减少工作随意性。依法加强常规性专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确保重点时段、重要节点的人民调解活动常态化制度化。依法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避免调解纠纷违反程序,调解协议书说理不清、表达不充分,制作要件残缺等问题的发生,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水平。依法着力解决当前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设立主体不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兼职比例过大等问题,避免行政化或商业化倾向,确保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中立性、公正性和公信力。

(五)坚持协调配合,进一步深化三调联动工作机制

要严格按照市委部署,准确把握“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总要求,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认真落实《关于深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办法》(济中法〔2016〕3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深化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着力加大医患纠纷、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环境污染、消费纠纷等领域指导力度,探索“三调联动”不同衔接模式,实现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协调联动。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工作联系机制,共同做好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进一步加大人民调解员培训力度,加强信息沟通和情况通报,建立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考核评价体系和约束激励机制,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提升人民调解的确定力、执行力。积极参与纠纷多元化解综合性服务平台、专业性纠纷多元化解公共服务平台、诉讼与非诉讼方式对接平台等三大平台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及时回应人民群众诉求。

(六)坚持创新驱动,进一步丰富调解平台和手段

要在发扬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坚持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机制创新、方式方法创新,向创新要效力、要效能。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充分利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这个总抓手,深入推进全市人民调解工作“供给侧”改革,构建以队伍建设为主体,“和为贵”人民调解室和“济宁智慧民调”系统建设为助力的“一体两翼”工作新格局。大力推进调解平台的现代化水平,调解方式向电视屏、电脑屏、手机屏“三屏”转型,积极运用全媒体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要拓宽“济宁智慧民调”系统应用广度,以报平安功能为依托,开展信息化的矛盾化解联动联防,实现常态化的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建立大数据库和人民调解案例库,运用大数据做好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分析研判、调处化解。要依托“和为贵”人民调解室传承发扬“和为贵”思想,制定出台“和为贵”人民调解室评价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和为贵”人民调解室工作流程,丰富工作理念,增强服务效能,发挥好“和为贵”人民调解室履行司法行政基层职能、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的辐射作用。要大力加强实体、热线调解平台建设,在县(市、区)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法律服务站、村(居)社区法律服务室,按照沿街落地、“前台后场”功能格局建设工作场所,落实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主任由专职人民调解员担任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在“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的功能设置,做到人民调解的实体、热线平台有位有岗有人,打通联系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一步路”。要让创新生根发芽,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网络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建设,结合汶上“林娜法官工作室”诉调对接建设经验,推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规范高效处理;任城细化“和为贵”人民调解室流程创设“静心斋”、“谈心室”、“言和堂”强化调解效能;兖州创设人民调解“握手墙”实体搭建连心桥以仪式夯实调解成效;邹城创新打造“智慧民调体验区”开展宣传提升群众知晓率等,各地要积极借鉴好做法好经验,实现人民调解工作创新融合发展。

三、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指导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使命,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能。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职尽责,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指导管理,推动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不断取得新成效。

(一)加大争取力度,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列入党委政府议事日程

加强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提高站位、提升境界,认领责任、勇于担当,坚持主动融入、深度融合,积极争取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将人民调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好人民调解改革任务的贯彻落实,加强督促指导,确保人民调解改革任务落地生根,取得预期成效。要依法将人民调解委员会定期换届作为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任务,及时调整充实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确保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在城乡基层不断层、无空档。要在大力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框架内,推进人民调解员协会建设,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管理体制,鼓励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建立人民调解员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二)各级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履行好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责

各级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功能,准确把握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和方向,按照“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的原则,强化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协作配合,切实增强指导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及时研究解决制约指导工作开展、指导成效落实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为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公正高效处理案件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要切实加强对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改革创新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机制,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通过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方式加强业务指导,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依法履行职责,推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规范化、法治化。司法行政机关要更加积极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要健全与人民法院的工作联系机制、协调配合机制,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名册公示制度,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注重发挥人民法院的司法资源优势,丰富人民调解员培训形式和途径,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水平,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开展。

(三)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水平

人民调解是社会公益行动,离不开政府和社会的有力保障。要立足各地实际,依法抓好人民调解相关政策、经费、场所、人员等项保障工作。切实落实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政策规定,加大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力度,完善购买方式和程序,提高保障标准,依法落实经费保障责任,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推动建立办案补贴制度,激发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要督促协调落实县(市、区)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法律服务站、村(居)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建设中人民调解功能区的设置,为人民调解开展工作提供场所、设施等物质条件。要关心爱护人民调解员队伍,对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调解员,及时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对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积极落实其配偶和子女的抚恤优待待遇,探索人民调解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办法,解除人民调解员后顾之忧,激发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深入开展宗旨教育和廉洁自律教育,按照政治坚定、一心为民、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要求,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永葆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永远做党和人民信赖的队伍。

(四)积极营造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发展的社会环境

人民调解是全社会共同的事业,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要紧紧围绕壮大工作力量、提高社会影响力、增强职业荣誉感和队伍归属感,进一步优化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志愿服务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五老人员”和相关专家的积极性,吸纳他们加入专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改善队伍构成。在积极运用各类媒体组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人民调解的基础上,鼓励各类媒体开设专题栏目专栏,以推广“和文化”思想和树立“和娃”品牌为核心,加大人民调解工作动态信息的宣传,多角度多侧面多方位扩大人民调解的社会影响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知晓度,进一步推动人民群众自觉运用调解处理纠纷、增进和谐。积极探索建立人民调解荣誉制度,在全面落实各级有关人民调解表彰奖励政策规定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能手和最美人民调解员、金牌人民调解员评选,以及人民调解员专家库成员选拔、优秀调解案例评定等活动,推动形成集体和个人相配套、各层级相衔接、多角度相促进的人民调解荣誉系列,不断增强广大人民调解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激发干事创业、建功立业的新动能,为实现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内涵发展、和谐发展提供不竭动力和精神支撑。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 宁 市 司 法 局

                                                             2017年11月30日